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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林益明、林俊、林伟明、巫金娣、邓绮莲、郑敏女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0 22:3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365号

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益明、林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林益明、林俊、林伟明、巫金娣、邓绮莲、郑敏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本金112000000元、溢价款1310847.23元、违约金(3772.22元加上以113310847.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BP再加收150%为标准,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晟置业有限公司、林志锋、巫金娣所有的抵押物(具体详见附件一、二、三)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益明、林俊、林伟明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益明、林俊、林伟明清偿后,有权向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邓绮莲在其与被告林益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郑敏女在其与被告林伟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共同负担8872元;由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锋、林益明、林俊、林伟明、巫金娣、邓绮莲、郑敏女共同负担61337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被告广州市高趣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林志锋、林伟明、巫金娣、郑敏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高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益明、林俊、邓绮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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