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413号
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贺海涛、张维玉、吴春香、孙钧、余晓杰、陈如浩:
原告杨磊诉被告广州市竞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纵领科技有限公司、贺海涛、张维玉、吴春香、孙钧、余晓杰、陈如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不得追加杨磊为(2020)粤01执3884号执行案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8978元,由广州市竞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执异907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追加杨磊为(2020)粤01执3884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部分裁定内容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