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141号
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蔡秋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凯明与被上诉人苏友兴、陈苏兴、苏炽平、苏友枝、苏友权、广州番禺顺兴制革有限公司、梁少玉、刘桂森、谢惠佩、黎蝶枝、蔡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714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凯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