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925号
揭育亮、东莞市天安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付试政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9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揭育亮和东莞市天安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付试政247321.1元;三、驳回付试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24元,由付试政负担2813元,揭育亮和东莞市天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1元,由揭育亮和东莞市天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