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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宋青华、深圳市百川声电子有限公司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0 22:4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184号

杨志、东莞大岭山连胜冻肉店:

  上诉人曾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宋青华、深圳市百川声电子有限公司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1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曾海军赔偿损失32495.21元;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6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杨志、东莞市大岭山连胜冻肉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曾海军赔偿损失48174.67元;五、驳回曾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曾海军负担111元,杨志、东莞市大岭山连胜冻肉店负担104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3524元。曾海军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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