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583号
林陈汕、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鹰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鸿鑫钢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陈汕、上海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5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1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鹰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