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异197号
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吴丽英、吴珍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吴丽英、吴珍妮借款纠纷两案【案号:(2021)粤01执2833号】过程中,申请人广州时兴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变更广州时兴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粤01执283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异19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