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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秀媚(SHAO XIU MEI)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辉阳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智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伟权、李小花、周良(ZHOU LIA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1 10:1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73号

广东辉阳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智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小花、周良(ZHOU LIANG):

  本院受理上诉人邵秀媚(SHAO XIU MEI)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辉阳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智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伟权、李小花、周良(ZHOU LIA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邵秀媚(SHAO XIU MEI)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东辉阳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智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小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周良(ZHOU LIANG)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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