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再7号
曾维洋:
本院受理的申诉人梁燕君与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申诉人曾维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79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曾维洋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贷款本金980481.6元;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7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曾维洋归还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截止至2019年8月25日的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以980481.6元为本金,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07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曾维洋归还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解除后的利息(利息以980481.6元为本金,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6.8元,由曾维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