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491号
刘健、王崇雷、刘再拣:
上诉人吴志南与被上诉人曾万贤及原审被告刘健、王崇雷、刘再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吴志南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4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4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7元,由上诉人吴志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