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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锐通快运有限公司、韩洪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汇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剑挺、潘国志、李小琴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1 17: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512号

潘国志、李小琴: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锐通快运有限公司、韩洪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汇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剑挺、潘国志、李小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5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上诉人广州锐通快运有限公司、韩洪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瑞)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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