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512号
潘国志、李小琴: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锐通快运有限公司、韩洪明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汇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潘剑挺、潘国志、李小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5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上诉人广州锐通快运有限公司、韩洪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