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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配方案:(2020)粤01执3963号
   时间: 2022-05-31 17:0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分配方案

(2020)粤01执3963号

  一、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2020)粤01执3963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永绵长贸易有限公司、汤国辉、温淑玲。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3381号仲裁裁决。

  本案执行期间,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汤国辉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曦苑六街63号的房产,得款7085536元。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参与分配案件的基本情况。

  1、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8执161号案。申请执行人:湛志光,被执行人:汤国辉、汤韵仪。执行依据: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83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执11642号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佳德丰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国辉。执行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864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8执7565号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吴俏仪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国辉、温淑玲、汤韵仪、何乐杰、广州市嘉迅服装有限公司。执行依据: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

  4、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35924.9元。

  三、财产分配原则及顺序

  本分配方案以执行费、辅拍费、抵押权等优先受偿,同时兼顾普通债权人利益进行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辅拍费10000元、安置费79380元、本案执行费56880元。

  第二顺序: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抵押债权优先受偿。

  第三顺序:其他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

  四、具体分配方案的数额如下:

  1、本次财产变现款为7085536元,在支付本案辅拍费10000元,扣除本案安置费79380元、执行费56880后,可供分配的执行款为6939276元。

  2、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分配执行款5895929.31元。

  3、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8执161号案申请执行人湛志光分配183790.3元(由参与分配案件自行扣除对应的执行费)。

  4、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执11642号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佳德丰纺织有限公司分配30314.26元(由参与分配案件自行扣除对应的执行费)。

  5、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0)粤0118执7565号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吴俏仪贸易有限公司分配764007.84元(由参与分配案件自行扣除对应的执行费)。

  6、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分配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65234.29元(含执行费326元)。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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