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716号
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章磊莹、黄海强、杨倩:
原告张昭与被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章磊莹、黄海强、杨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