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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钟强华因与被申请人黄慧华、一审被告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李子文、崔桂闲、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1 17:1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再56号

    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李子文、崔桂闲、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钟强华因与被申请人黄慧华、一审被告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李子文、崔桂闲、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本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本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应在(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慧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2.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人民币542.4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原一审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四、驳回黄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51元,由黄慧华负担人民币6135元,由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钟强华、李子文、崔桂闲、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520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钟强华、李子文、崔桂闲、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黄慧华和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钟强华、李子文、崔桂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阳江市高发科技园有限公司、阳江市利晶科技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全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李子文、崔桂闲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022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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