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752-758号
广州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关于上诉人宏通(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黎标、杨柯、陈妙媛、梁晓东、宋学升、欧阳雪英、黄法周及原审被告广州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52-7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宏通(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