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福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静、廖先红、广州市花都区尚宏音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1 17:1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1522号

廖静、廖先红、广州市花都区尚宏音箱厂: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福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廖静、廖先红、广州市花都区尚宏音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尚宏音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上诉人广州市福盛木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04869元及违约金(以2048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21年4月23日起计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廖先红、廖静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福盛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86.5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福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90.52元、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尚宏音箱厂、廖先红、廖静负担1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0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福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37元、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廖静负担3936.0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34011287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