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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向晔与被执行人广州速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时间: 2022-05-31 17: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 向晔,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蓬莱路2号601房。

    被执行人:广州速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长塘街83号107、108房。

    法定代表人:曹南华。

    申请执行人向晔与被执行人广州速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74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22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广州速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速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南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并将被执行人广州速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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