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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永成与张良沈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5-31 17: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345号

张良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永成与你方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34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贺永成与被执行人张良沈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43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0318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良沈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和广东省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的财产状况以及本院执行员上门调查被执行人现暂住地的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及银行存款共计2848.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良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将被执行人张良沈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及银行存款共计2848.5元外(执行款项2798.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亦已上缴国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1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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