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恢232号
东莞市闽榕箱包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闽榕箱包有限公司、张延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恢232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闽榕箱包有限公司、张延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东莞市闽榕箱包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被执行人张延长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2020)粤01执2030号案中,执行到被执行人之一张延长的财产11382.26元(其中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312.26元,执行费70元上缴国库),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21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达成和解,经申请人执行申请,本院2022年4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51075.00元。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结案申请书》,说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之一张延长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被执行人之一张延长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0元,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全部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