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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宏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维胜、原审被告陈立峰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1 16:2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362号

陈立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宏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维胜、原审被告陈立峰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3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72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726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72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州宏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立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张维胜支付租金1029090.94元,使用费670163.13元;四、驳回被上诉人张维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432元,由上诉人广州宏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立峰负担26359元,被上诉张维胜负担30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宏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立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7元,由上诉人广州宏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立峰负担26754元,被上诉张维胜负担13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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