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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上诉人赖雨静、刘绍辉、赖万明与被上诉人赖雨及原审被告赖志明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5-31 16: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392号

赖志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赖雨静、刘绍辉、赖万明与被上诉人赖雨及原审被告赖志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432号民事判决为:原审被告赖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给被上诉人赖雨;二、驳回被上诉人赖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原审被告赖志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被上诉人赖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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