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463号
李国荣:
本院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63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75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借款本金522,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受理立案后,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案抵押物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临巷6号201房提出执行异议,并对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的结果不服,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目前诉讼审理中。
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5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目前在诉讼审理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应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4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