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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强、区国铭、广州奥思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6-01 16:3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05号

  区国强、区国铭、广州奥思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强、区国铭、广州奥思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张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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