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05号
区国强、区国铭、广州奥思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涌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强、区国铭、广州奥思味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张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