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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冬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力经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寻蜜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蜜鸟公司)、广州启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敏公司)、广州匹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众公司)、潘求辉、周希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6-01 16: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864号

  广东寻蜜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启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匹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潘求辉:

  上诉人蒋冬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力经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寻蜜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蜜鸟公司)、广州启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敏公司)、广州匹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众公司)、潘求辉、周希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7119号民事判决;二、不得追加蒋冬为(2018)粤0106执17509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天力经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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