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068号
陆凯:
上诉人戴丽因与被上诉人陆凯、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德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9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9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陆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戴丽支付31200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9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陆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戴丽支付租金滞纳金(以29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滞纳金以不超过29200元为限。);四、驳回戴丽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戴丽负担344元,由陆凯负担6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