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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群、于代亮、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日唯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纯飞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纯嘴坊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日为食品厂广东纯嘴坊食品有限公司、刘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01 16: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8478号

  广东纯嘴坊食品有限公司、刘纯飞:

  上诉人于群、于代亮、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日唯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纯飞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纯嘴坊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日为食品厂广东纯嘴坊食品有限公司、刘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群、于代亮、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84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6元,由上诉人于群、于代亮、广东鸿缘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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