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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7253号仲裁裁决文书
   时间: 2022-06-09 20:34

报 告 财 产 令

(2022)粤01执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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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72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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