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117号
关淑芬、关淑娴: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民终5117号上诉人关志超与被上诉人关淑冰、关淑清、关淑仪,以及原审第三人关淑兴、关淑恩、关淑霞、关淑芬、关淑秋、关淑娴、关淑群共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5117号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2)粤01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书第20页第3段的“三、改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关志超应向关淑冰、关淑清、关淑仪返还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432号房自2020年11月起2021年1月止的租金收益6960.85元【租金标准按每月(30388元-2544.6元)/月×3/12标准计】”,补正为“三、改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关志超应向关淑冰、关淑清、关淑仪返还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432号房自2020年11月起2021年1月止的租金收益20882.55元【租金标准按每月(30388元-2544.6元)/月×3/12=6960.85元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