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712号
何瑞康、钟燕华: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被上诉人何瑞康、钟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271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43.88元,减半收取8771.94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