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959号
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统列因与被上诉人殷小丽,原审第三人广州伟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洪春、陈少玲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统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统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