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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圆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10 16:4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825号

    刘锦平: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圆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8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圆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甬网仲字第10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圆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633.6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8234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甬网仲字第10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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