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737号
唐山博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同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北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振港贸易有限公司、姜涛: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博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同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变压器厂、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北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振港贸易有限公司、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737号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7月13日下午14时15分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