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594-596号
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陈伟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良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威狮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番禺粤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翠倚华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世纪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万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石油化工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陈伟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594-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良撤回起诉处理。本院已经收取李永良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即50元给李永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