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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与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翟燕来、李萍、潘焕霞、陈奕彬、胡志军、陈柯宇、何毅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时间: 2022-06-14 18: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165号

  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翟燕来、李萍、潘焕霞、陈奕彬、胡志军、陈柯宇:

  王瑛与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翟燕来、李萍、潘焕霞、陈奕彬、胡志军、陈柯宇、何毅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王瑛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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