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216号
广州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宋夏因与被上诉人郑振坚、黄巧文、龚文群,原审第三人广州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宋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