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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宝莹因与被上诉人何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14 18: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513号

  何志华:

  上诉人吴宝莹因与被上诉人何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及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主文;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何志华应向吴宝莹清偿借款人民币24062.67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案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吴宝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5元,由上诉人吴宝莹华负担87元,被上诉人何志华负担2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上诉人何志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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