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960号
广州子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众银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汪志定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原审第三人杨清明、广州子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萱公司)、广州市众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银公司)、广州圣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公司)、广州长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58元,由汪志定负担45279元;减半收取杨清明缴纳受理费为226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