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上诉人汪志定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原审第三人杨清明、广州子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萱公司)、广州市众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银公司)、广州圣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公司)、广州长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14 18:2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960号

  广州子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众银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汪志定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原审第三人杨清明、广州子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萱公司)、广州市众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银公司)、广州圣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公司)、广州长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58元,由汪志定负担45279元;减半收取杨清明缴纳受理费为226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3002112874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