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破申255号
广州市番禺区精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黄伟浩申请广州市番禺区精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粤01破申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伟浩撤回对广州市番禺区精睿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