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214号
莆田市波诗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214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波诗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0586.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和广东省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波诗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莆田市波诗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客观上主体资格灭失,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也暂未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暂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执221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