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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裴惠与广州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15 17:0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2784号

广州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裴惠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754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裴惠支付款项25840.55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88.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8183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

联系人:黄晓清、周昭健

电话:020-83211066、020-83211069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22)粤01执2784号

广州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754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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