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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琼、左晓朋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16 18: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617、1618号

    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林琼、左晓朋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本院(2022)粤01执1617、1618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5694338B)、许宗寿(身份证号码352626197205280377)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1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本院二O二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2022)粤01执1617、1618号执行决定书内容为:本院在执行林琼、左晓明申请执行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宗寿偿还借款二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宗寿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75694338B)、许宗寿(身份证号码35262619720528037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添宝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宗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1617、1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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