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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玉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6-16 18:2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373号

    刘玉莲: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3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72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91472.26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8315.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7719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72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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