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265号
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
上诉人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马云、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杨世家、秦燕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2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2元,由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041元,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12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