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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方明耀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16 18: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1330号

    方明耀:

    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方明耀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方明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88266.67元;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方明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257.84元;五、驳回上诉人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65元,财产保全费2930元,两项合计7195元,由上诉人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66元,由被上诉人方明耀负担60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6.5元,由上诉人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86.5元,由被上诉人方明耀负担 32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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