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复1117号
王颖芳、邱晓红:
关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邱晓红与被执行人王颖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颖芳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执异257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因复议申请人王颖芳无法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复1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王颖芳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执异257号执行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