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破113-2号
因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宣告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破113-2号
因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宣告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州市恒合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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