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052号
梁焯锡、刘兆萍:
本院立案执行陈家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05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陈家健与被执行人梁焯锡、刘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64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兆萍名下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09号602房已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执747号案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6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本院认为,经本次执行,无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50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