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粤01执2768号
本院在执行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永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何永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永祥(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0227553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粤01执2768号
本院在执行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永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何永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何永祥(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0227553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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