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900号
覃恩威、李景文、刘虹男、周辉:
本院受理你们与侯金洪与佘海轮、广州市乐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超军、付彦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为“原审被告广州市乐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彦勇、覃恩威、刘虹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佘海轮支付欠款66470.88元”;
二、上诉人侯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佘海轮支付欠款12661.12元;
三、驳回佘海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3元,由广州市乐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彦勇、覃恩威、刘虹男、侯金洪共同负担904.43元,佘海轮负担162.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30元,由佘海轮负担1493.77元,侯金洪负担284.5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