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异1083号
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房地产开发广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958号】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以受让了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10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广州市骏龙实业有限公司为(2000)穗中法经执字第95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